【专项治理标准】“三合一”场所整治“8个一律”
【信息时间:2023-08-18 阅读次数: 】
1.生产、经营、储存区与住宿区一律用实体墙分隔。生产、经营、储存场所与住宿区的防火分隔必须采用实体砖墙,不得有门窗孔洞缝隙,不能有任何管道穿越,必须分属两个独立空间。
2.居住房屋一律不得违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。民用建筑严格禁止生产、经营、储存易燃易爆物品,居住与生产、经营、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设置在同一建筑内,即使采用实体墙分隔也不允许。
3.违法建筑、违法搭建、门窗铁栅栏一律拆除。未按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、设施,以及影响逃生、救援的门窗障碍物(含金属栅栏、广告牌等)必须全部拆除。
4.住宿区域一律不得违法群租。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(有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);违规装修、分隔,改变房屋原始结构,无外窗房间等情形的均不得住人。
5.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在室内公共空间停放、充电。室内公共空间是指建筑内的共用走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和公共区域等。
6.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一律不得占用、堵塞。占用、堵塞主要是指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堆放物品,或设置可能影响疏散、逃生、救援设施等行为。
7.住宿场所一律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、器材。消防设施和器材主要包括简易喷淋、独立烟感、灭火器、逃生器材等,二楼以上的必须配备软梯或逃生绳等辅助逃生设施。
8.住宿场所一律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。房东和承租人对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负总责,其姓名、联系方式和职责应张贴上墙,并向村(居)委报备登记。